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 告 添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陳瓊嫈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吉瑞德興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吉瑞德興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壹仟叁佰捌拾捌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壹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