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74號
原 告 廣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守泓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一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7
6,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