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7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88號 原   告 台灣禮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以仁 訴訟代理人 賈碩頎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玖仟陸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