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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7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89號 原   告 項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自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邑富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叁佰零壹萬肆仟捌佰零柒元(計算式:2,322,991 + 691,816 =3,014,807 元《即支付命令第1 、2 項所命被告給付 之本金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捌佰玖拾捌元,扣除 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叁萬零叁 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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