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89號
原 告 項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自強
上列原告與
被告邑富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
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叁佰零壹萬肆仟捌佰零柒元(計算式:2,322,991 +
691,816 =3,014,807 元《即支付命令第1 、2 項所命被告給付
之本金部分》),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叁萬零捌佰玖拾捌元,扣除
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叁萬零叁
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