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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8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03號 原   告 陳鍚琥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橋遊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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