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03號
原 告 陳鍚琥
訴訟
代理人 王泓鑫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橋遊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