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14號
原 告 怡科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弘洋
訴訟代理人 葉大慧
律師
王至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謙翃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伍拾肆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算式:美金17,302.4元×原告於民
國104 年8 月6 日起訴時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1:31.3=541,56
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