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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8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14號 原   告 怡科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洋 訴訟代理人 葉大慧律師       王至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謙翃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伍拾肆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算式:美金17,302.4元×原告於民 國104 年8 月6 日起訴時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1:31.3=541,56 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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