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4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瀚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POLYCHEM CORPORATION(瀚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何文欽發
支
付命令,
惟被告瀚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POLYCHEM CORPORATIO
N(瀚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何文欽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伍仟捌佰伍拾貳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
貳萬柒仟玖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貳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