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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8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4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瀚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POLYCHEM CORPORATION(瀚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何文欽發支 付命令被告瀚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POLYCHEM CORPORATIO N(瀚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何文欽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伍仟捌佰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貳萬柒仟玖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貳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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