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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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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8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45號 原   告 佶慶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鈴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西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美西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壹佰零柒萬伍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陸 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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