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80號
原 告 項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自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邑富有限公司發
支
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
拾玖萬捌仟伍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肆佰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