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56號
原 告 唐藝檀木古典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玉燕
訴訟代理人 吳意淳
律師
邱欣恬
上列原告與
被告正順包裝木業有限公司及王渝萍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58 萬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6,641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