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74號
原 告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世鴻
被 告 旭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陸萬貳仟柒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