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9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74號 原   告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被   告 旭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陸萬貳仟柒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