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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6號 原   告 陳素貞 被   告 迷你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韋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 3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 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 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 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所表明訴之聲明必須明 確一定、具體合法、於強制執行(給付之訴),此有最高 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 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其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財產物品之損害賠償金額新臺幣(下同)510,000 ,應 應繳納裁判費5,510 元;其訴之聲明第2 項係請求精神損害 之撫慰金賠償,末具體表明請求之損害賠償內容或金額為 何,而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7日以裁定命其 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 定於103 年12月29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按 ,原告至遲應於104 年1 月5 日前補正,惟仍未補正,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 證明各1 紙在卷可憑,其起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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