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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16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泰晶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妃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申友文 訴訟代理人 林心榆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申友文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 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第一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750,000 元,第二項聲明價額核定為750,00 0 元,合計為2,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 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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