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徐發祥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源興業有限公司、京東科技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捌拾柒萬陸仟柒佰陸拾陸元,應徵
裁判費壹萬肆仟叁佰柒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