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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徐發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源興業有限公司、京東科技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捌拾柒萬陸仟柒佰陸拾陸元,應徵裁判費壹萬肆仟叁佰柒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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