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2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騰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麗玉
送達代收人 洪佳盈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嘉金銀珠寶有限公司間確認
債權存在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
徵
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蘭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