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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4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2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騰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送達代收人 洪佳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嘉金銀珠寶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蘭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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