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84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寶葳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窈如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
律師
複 代理人 尤彰澤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盛博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彰惺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
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被告即反訴原告應於7 日內
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
繕本自送
對造:
(一)反訴原告於民國106 年3 月20日民事辯論意旨狀之反訴聲
明,與105 年9 月2 日民事反訴
陳報狀暨104 年10月13日
民事反訴
起訴狀請求之金額、幣別均有不同,請具體指明
究竟是何項貨款之請求金額有異動,為擴張或係減縮。
(二)反訴原告於本訴部分行使抵銷權,
惟因
反訴被告本訴請求
部分涉及新臺幣及歐元之幣別,而反訴原告行使抵銷之
債
權涉及美金、歐元、新臺幣幣別,請具體指明欲以何一債
權進行抵銷、順序為何。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