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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4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8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寶葳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窈如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複 代理人 尤彰澤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盛博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彰惺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 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被告即反訴原告應於7 日內 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自送對造: (一)反訴原告於民國106 年3 月20日民事辯論意旨狀之反訴聲 明,與105 年9 月2 日民事反訴陳報狀104 年10月13日 民事反訴起訴狀請求之金額、幣別均有不同,請具體指明 究竟是何項貨款之請求金額有異動,為擴張或係減縮。 (二)反訴原告於本訴部分行使抵銷權,反訴被告本訴請求 部分涉及新臺幣及歐元之幣別,而反訴原告行使抵銷之債 權涉及美金、歐元、新臺幣幣別,請具體指明欲以何一債 權進行抵銷、順序為何。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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