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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5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66號 原   告 王順隆       高金獅       吳秀敏       高婉綺       高婉潔       高裕涵       張孫德       王月梅       張子浩       張子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 被   告 禾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吉志 訴訟代理人 林福建 被   告 喆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儷穎 被   告 煌謄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儷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陸仟零陸拾伍萬伍仟貳 佰肆拾捌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46,400元/ ㎡×占用面積56 17.57 ㎡=260,655,24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玖仟零捌拾貳元,扣除已繳裁判費貳萬 叁仟叁佰柒拾肆元外,尚應補繳貳佰壹拾萬伍仟柒佰零捌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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