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66號
原 告 王順隆
高金獅
吳秀敏
高婉綺
高婉潔
高裕涵
張孫德
王月梅
張子翰
張子浩
前列十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盧之耘
律師
被 告 禾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吉志
訴訟代理人 林福建
被 告 喆勝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煌謄交通有限公司
前列喆勝工程有限公司、煌謄交通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儷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等人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
6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
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