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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5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66號 原   告 王順隆       高金獅       吳秀敏       高婉綺       高婉潔       高裕涵       張孫德       王月梅       張子翰       張子浩 前列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 被   告 禾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吉志 訴訟代理人 林福建 被   告 喆勝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煌謄交通有限公司 前列喆勝工程有限公司、煌謄交通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儷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等人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 6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 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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