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78號
原 告 立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溫淑茵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
律師
被 告 王碧蓮
訴訟代理人 許月英
被 告 王吳美惠
王繼斌
王盈方
周啟文
王淑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旻書律師
被 告 林根旺
林萬居即朱林惜、朱逸凱、曾綉真之承當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淑惠
被 告 林青松
林冠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金蓮
被 告 林明義
林怡仁
林明貴
蔡坤展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凱傑律師
黃淑怡律師
翁子翔
范金陵
被 告 林杉平
賴美岑
林政毅
林建志
林建廷
林啟偉
林茂城
林翠菁
陳瓊姿
林宜潔
張月娘
林謝緞
林佩樺
羅淑貞
賀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兼上十六人
訴訟代理人 林和田
被 告 黃泰弘
黃泰安
王美月
林大鈞即王玲珠之
承受訴訟人
林梅鈴
林金生
林明輝
林雋蓓
林雋翰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浩
舒曉菊
被 告 林志仁
黃玟皓
陳淑文
黃泰平
林孫美秀
林雯萍
林怡昌
蕭詠穗
楊錦惠
林柔妤
林佳柔
林虹君
林柏諺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貴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楊錦惠
被 告 林俞萓
林俞安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鴻
謝嘉琳
被 告 林瑞
蕭雅真
蕭浚峰(原名蕭欣盛)
黃久珍
王靜儀
林明源
林竹岑
林育辰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源
徐素蓮
被 告 黃瑞月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蕭治銘(原名蕭堯文)
潘杏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潘杏枝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一0九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