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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5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78號 原   告 立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淑茵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被   告 王碧蓮 訴訟代理人 許月英 被   告 王吳美惠       王繼斌       王盈方       周啟文       王淑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旻書律師 被   告 林根旺       林萬居即朱林惜、朱逸凱、曾綉真之承當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淑惠 被   告 林青松       林冠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金蓮 被   告 林明義       林怡仁       林明貴       蔡坤展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凱傑律師       黃淑怡律師       翁子翔       范金陵 被   告 林杉平       賴美岑       林政毅       林建志       林建廷       林啟偉       林茂城       林翠菁       陳瓊姿       林宜潔       張月娘       林謝緞       林佩樺       羅淑貞       賀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兼上十六人 訴訟代理人 林和田 被   告 黃泰弘       黃泰安       王美月       林大鈞即王玲珠之承受訴訟人       林梅鈴       林金生       林明輝       林雋蓓       林雋翰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浩       舒曉菊 被   告 林志仁       黃玟皓       陳淑文       黃泰平       林孫美秀       林雯萍       林怡昌       蕭詠穗       楊錦惠       林柔妤       林佳柔       林虹君       林柏諺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貴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楊錦惠 被   告 林俞萓       林俞安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鴻       謝嘉琳 被   告 林瑞       蕭雅真       蕭浚峰(原名蕭欣盛)       黃久珍       王靜儀       林明源       林竹岑       林育辰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源       徐素蓮 被   告 黃瑞月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蕭治銘(原名蕭堯文)       潘杏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潘杏枝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一0九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