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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6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75號 上 訴 人 佳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德展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6 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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