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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6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88號 原   告 新美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捷 訴訟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複代理人  黃憶庭律師       蔡宛靜律師 被   告 長堤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宏慈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複代理人  陳福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元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9 月8 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開庭前7 日分別具狀補 陳下列事項:㈠原告部分:⑴兩造約定原告各部門(即管理中心 、安管、清潔等)之上、下班時間。⑵依所陳上、下班時間,就 所主張王文正遞補上班部分為說明。㈡被告部分:⑴陳報所提被 證7 「104 年3 月現場人員值勤排班表」內註記之「V 」代表之 意思。⑵所稱原告現場人員異動之相互比對之證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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