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88號
原 告 新美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傳捷
訴訟代理人 李志成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憶庭律師
蔡宛靜律師
被 告 長堤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宏慈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複代理人 陳福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元琦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9 月8 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
開庭前7 日分別具狀補
陳下列事項:㈠原告部分:⑴兩造約定原告各部門(即管理中心
、安管、清潔等)之上、下班時間。⑵依所陳上、下班時間,就
所主張王文正遞補上班部分為說明。㈡被告部分:⑴陳報所提被
證7 「104 年3 月現場人員值勤排班表」內註記之「V 」代表之
意思。⑵
所稱原告現場人員異動之相互比對之證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