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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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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79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798號 原   告 淡水摩天3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祥宇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被   告 林秉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二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詹榮裕,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何祥宇而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有承受訴訟狀及新北市淡水區公所改 選主任委員報備函在卷可按(見調解卷第37-39 頁),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19,64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嗣減縮以實際支 付之金額,即595,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 定遲延利息,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 ,併予敘明。 三、本件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3 年8 月25日,向莊偉文承租淡 水摩天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新北市○○區○○○路○段 ○○○ 號C 棟18樓之4 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居住。詎被告 於104 年4 月2 日凌晨2 時許,竟於系爭房屋內,點火燃燒 衣物,因起火冒煙而引起屋內消防自動灑水系統灑水滅火機 制,被告見狀即離開系爭房屋而外出,致大量水勢竄流而出 ,而將系爭社區之公用電梯電腦機電設備毀損,伊為系爭社 區管理委員會,有維護電梯電腦機電設備之責,為修繕其電 梯電腦機電設備而支出595,000 元,受有損害,並係被告上 開點火後放任不管之行為所致,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伊 就電梯設備每年均有為必要之保養而更新設備,而屬新品, 並無折舊。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 項及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擇一判命被告應給付595,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之判決。 二、被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據其以前辯論,其陳述略 稱伊同意賠償,惟金額太高,僅願就原告實際支付之金額為 賠償等語。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03 年8 月25日,向莊偉文承租伊所管理之 系爭社區所屬地址址為新北市○○區○○○路○段○○○ 號C 棟18樓之4 之房屋,竟於104 年4 月2 日凌晨2 時許,於系 爭房屋內,點火燃燒衣物,因起火冒煙而引起屋內消防自動 灑水系統灑水滅火機制,被告見狀即離開系爭房屋而外出, 致大量水勢竄流而出,致系爭社區之公用電梯電腦機電設備 毀損等情,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電梯電腦機電設備 毀損照片及系爭社區規約、電梯公司報價單為證(見調解卷 第13-16 頁、第19-33 頁),且為被告所不否認,則被告對 於系爭社區之電梯電腦機電設備之損害,自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又原告為系爭社區之管理委員會,對電梯電腦機電設備 有維護管理之責,並得就其費用之支出請求可歸責之人為返 還,並得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提起本件訴訟,而其實際因修 繕電梯電腦機電設備而支出之金額為595,000 元等情,業據 本院依職權向太平洋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經該公司 以105 年3 月24日105 太契字第1005號函覆在卷,表明確屬 現場電梯泡水毀損之必要更新項目,並檢附存摺明細表及零 件損壞照片為憑(見本院卷第36-39 頁),則被告既表示對 於原告因此事故所實際支付之金額均願付賠償責任等語,是 原告以此金額請求被告給付,即屬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規 定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為擇一之判決,均為可採。從而 ,其請求被告給付595,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05 年2 月16日(見本院卷第23之1 頁)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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