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03號
原 告 潘冠宇
法定
代理人 潘慶興
譚靜慧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
律師
吳家輝律師
複 代理人 呂岳融
被 告 德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村林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複 代理人 宋銘樹律師
被 告 李火灶
李萬煙
前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雨柔律師
高宏文律師
被 告 李澄泉
訴訟代理人 李靜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於當事人欄之後、主文欄之前,應更正增列
案由欄之記載
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載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增列如附表所示。
三、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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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之頁數/ 位置 │ 原記載 │ 更正後記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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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頁/ 當事人欄之後│ X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 、主文欄之前│ │返還土地等事件,│
│ │ │本院於民國106 年│
│ │ │6 月13日
言詞辯論│
│ │ │終結,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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