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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預付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號 原   告 弈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鐸 上列原告與被告其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貳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伍仟柒佰叁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肆仟柒 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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