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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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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9號 原   告 呂理德       陳玉梅 被   告 中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繳納裁判費1 萬2,880 元,未據 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1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2 月10日送達予 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 可稽,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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