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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以上原告與被告林蜂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新北市○○區○○段4 小段661 、   663、675 、675-1 、676 、676-1 、676-2 地號土地,如   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二、依起訴狀所載,謝塗生、潘謝玉英應均已死亡,應補正謝塗   生、潘謝玉英之除戶謄本、其等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 三、提出被告謝義興、謝炎山、李忠義、施鍊岸及林承毅之戶籍   謄本。 四、提出被告大億營造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   人之戶籍謄本。 五、表明以變賣共有物為分割方法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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