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林瑞即昇瑞汽車貨運行
被
上訴人 弘偉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嬌芬
被 上訴人 簡椲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柒仟貳佰壹
拾肆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