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1號
上 訴 人 清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慧珊
被
上訴人 東科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2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經本院內湖簡易庭104 年度湖調字第8 號於104 年3 月3 日所為
確定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上訴人上訴利
益亦為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