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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6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53號 原   告 洪瑞旺 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陳慶尚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侑靜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仕設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查原告起訴時原訴之聲明第1 項為:「被告應將臺北市○○路 ○ 段○○巷○○號1 樓及13號1 樓房屋(下分別稱系爭11號房屋、13 號房屋)遷讓返還原告。」,嗣於民國105 年5 月6 日具狀變更 訴之聲明第1 項為:「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建物及土地遷讓返 還原告。」(見本院卷二第121 頁、第129 頁正、反面)。核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變更後之聲明,就請求遷讓返還系爭11號 房屋、13號房屋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機關之課稅現值資料(見本 院卷一第10頁、第11頁)計算;就請求返還土地部分,則應依10 5 年1 月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見本院卷二第158 頁至第161 頁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2 萬500 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7,464 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之6,170 元,尚應補繳15萬1,294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附表: ┌───────────────────────────────────┐ │土地標示                               │ ├─────────────────────┬──┬────┬─────┤ │ 土     地     坐     落  │地目│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段│地 號│  │平方公尺│     │ │  │   │市 區│   │  │   │  │    │     │ ├──┼───┼───┼───┼──┼───┼──┼────┼─────┤ │ 1 │臺北市│大同區│大同 │2  │22  │ 建 │33   │1/4    │ ├──┼───┼───┼───┼──┼───┼──┼────┼─────┤ │ 2 │臺北市│大同區│大同 │2  │22-1 │ 建 │118   │1/4    │ ├──┼───┼───┼───┼──┼───┼──┼────┼─────┤ │ 3 │臺北市│大同區│大同 │2  │23  │ 建 │35   │1/4    │ ├──┼───┼───┼───┼──┼───┼──┼────┼─────┤ │ 4 │臺北市│大同區│大同 │2  │23-1 │ 建 │130   │1/4    │ ├──┴───┴───┴───┴──┴───┴──┴────┴─────┤ │建物標示                               │ ├──┬───┬────┬────┬─────┬───────┬────┤ │  │   │    │    │建築式樣主│建 物 面 積│    │ │編號│建 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要建築材料│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   │    │    │及房屋層數├───────┤    │ │  │   │    │    │     │樓 層 面 積│    │ ├──┼───┼────┼────┼─────┼───────┼────┤ │ 1 │895  │臺北市大│臺北市大│鋼筋混凝土│第1 層:106.68│全部  │ │  │   │同區大同│同區承德│造(4層) │       │    │ │  │   │段2小段 │路3 段51│     │       │    │ │  │   │22、22-1│巷11號 │     │       │    │ │  │   │地號  │    │     │       │    │ ├──┼───┼────┼────┼─────┼───────┼────┤ │ 2 │899  │臺北市大│臺北市大│鋼筋混凝土│第1 層:109.83│全部  │ │  │   │同區大同│同區承德│造(4層) │       │    │ │  │   │段2小段 │路3 段51│     │       │    │ │  │   │23、23-1│巷13號 │     │       │    │ │  │   │地號  │    │     │       │    │ ├──┴───┴────┴────┴─────┴───────┴────┤ │計算式:上開土地價額:202,000元/㎡(105年1月公告現值)×(33+118+35+13│ │0)㎡×1/4=15,958,000元;上開建物價額:277,100元+285,400元=562,500元│ │(103年課稅現值);合計15,958,000元+562,500元=16,520,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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