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53號
原 告 洪瑞旺
訴訟
代理人 周嬿容
律師
陳慶尚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侑靜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瑞仕設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遷讓房屋事件
,查原告起訴時原
訴之聲明第1 項為:「被告應將臺北市○○路
○ 段○○巷○○號1 樓及13號1 樓房屋(下分別稱
系爭11號房屋、13
號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嗣於民國105 年5 月6 日具狀變更
訴之聲明第1 項為:「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建物及土地遷讓返
還原告。」(見本院卷二第121 頁、第129 頁正、反面)。核
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變更後之聲明,就請求遷讓返還系爭11號
房屋、13號房屋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機關之課稅現值資料(見本
院卷一第10頁、第11頁)計算;就請求返還土地部分,則應依10
5 年1 月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見本院卷二第158 頁至第161 頁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2 萬500 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萬7,464 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之6,170 元,尚應補繳15萬1,294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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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標示 │
├─────────────────────┬──┬────┬─────┤
│ 土 地 坐 落 │地目│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段│地 號│ │平方公尺│ │
│ │ │市 區│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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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市│大同區│大同 │2 │22 │ 建 │33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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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北市│大同區│大同 │2 │22-1 │ 建 │118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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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北市│大同區│大同 │2 │23 │ 建 │35 │1/4 │
├──┼───┼───┼───┼──┼───┼──┼────┼─────┤
│ 4 │臺北市│大同區│大同 │2 │23-1 │ 建 │130 │1/4 │
├──┴───┴───┴───┴──┴───┴──┴────┴─────┤
│建物標示 │
├──┬───┬────┬────┬─────┬───────┬────┤
│ │ │ │ │建築式樣主│建 物 面 積│ │
│編號│建 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要建築材料│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 │ │ │及房屋層數├───────┤ │
│ │ │ │ │ │樓 層 面 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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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95 │臺北市大│臺北市大│鋼筋混凝土│第1 層:106.68│全部 │
│ │ │同區大同│同區承德│造(4層) │ │ │
│ │ │段2小段 │路3 段51│ │ │ │
│ │ │22、22-1│巷11號 │ │ │ │
│ │ │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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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899 │臺北市大│臺北市大│鋼筋混凝土│第1 層:109.83│全部 │
│ │ │同區大同│同區承德│造(4層) │ │ │
│ │ │段2小段 │路3 段51│ │ │ │
│ │ │23、23-1│巷13號 │ │ │ │
│ │ │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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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式:
上開土地價額:202,000元/㎡(105年1月公告現值)×(33+118+35+13│
│0)㎡×1/4=15,958,000元;上開建物價額:277,100元+285,400元=562,500元│
│(103年課稅現值);合計15,958,000元+562,500元=16,520,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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