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85號
上 訴 人 酷客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可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建龍間
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
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