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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6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90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六扇門電影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峻祤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代理人  莊宇翔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傳翼錄音製作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叁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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