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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7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29號 上 訴 人 新玉園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楊蘭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肆仟貳佰零伍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63,3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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