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739號
原 告 聰明壹佰智慧園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上1 人
法定
代理人 王博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
律師
被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陳哲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王博仕原名王餘裕,為原告聰明壹佰智慧園健康管理顧
問有限公司(下稱聰明壹佰智慧園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前
在其所經營之蘋果日報新聞網站刊載下列報導(下稱
系爭報
導):
1、民國98年3月7日刊載標題為「踢爆誆『抱樹治腦殘』男削千
萬」之報導(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
daily/article/headline/00000000/00000000/applserch/
),並附有其所自行繪製以手蓋在學童額上及學童抱樹之圖
片。該報導稱「王餘裕…騙取家長以半年十五萬元替孩童治
療…」
云云;
惟原告從未對學童、家長誆稱有超能力而藉此
招攬業務,亦無表示孩童抱發財樹可治癒腦殘,原告係提供
能量、經絡、音律三種課程為孩童上課,並無所謂抱樹治腦
殘此種荒謬課程
等情,均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
偵字第16596 號不起訴處分書中證實,故該報導完全子虛烏
有,嚴重損害原告名譽。該報導另稱「一名受騙家長今將到
警局報案…」云云;然以「受騙」形容並不實在,報導
所稱
之「家長」、「受害婦人」實為一位授課男童之祖母陳麗珠
,
而非實際帶孩童來報名和上課之孩童母親丁立慶,而陳麗
珠對原告提出告訴,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偵
字第16596 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由該不起訴處分書內容,
可知原告安排之課程確實對孩童之症狀有所改善,並非如報
導所稱有詐騙之嫌,且陳麗珠係因受該不實報導所誤導,誤
認自己受到欺騙,才對原告提出告訴,實則對原告提出告訴
後,孩童母親丁立慶無視陳麗珠之提告,仍繼續將其兩位孩
童送至聰明壹佰智慧園繼續由原告授課達一年之久,故該報
導除了稱該家長「受騙」,以此誤導他人原告有詐欺之嫌,
實為惡意,亦使原告被誤信該報導內容之陳麗珠所誤告,令
原告及聰明壹佰智慧園受到名譽上損害。該報導復指出「王
餘裕誇大說法:49歲陳姓男子在加護病房已被蓋上往生被,
王餘裕當時在旁將男子救醒,出院時男子還能講話。…記者
求證被害人家屬及醫院實況:陳姓男子為植物人,日前已往
生」云云;然該報導所稱之陳姓男子為陳樟楠,其確經原告
搶救數次後扭轉病情並出院,有原告當時合法介入搶救之經
過及陳樟楠出院後繼續參加原告能量調養課程等之錄影光碟
及照片為證,光碟中並有陳樟楠之哥哥陳岩義及兒子陳述陳
樟楠病情進步之經過、並由醫生判定其已非植物人及陳樟楠
確實活著出院之事實,故該錯誤報導已損害原告之名譽。該
報導另稱「王餘裕小檔案…前科:有詐欺、偽造文書」云云
;然原告從無任何詐欺、偽造文書之前科,該報導卻稱原告
有詐欺、偽造文書之前科,讓他人誤解原告經營聰明壹佰智
慧園亦為詐騙行為,嚴重損害原告名譽,亦使原告至今經營
困難。
2、98年3月7日刊載標題為「高職學歷招搖撞騙前科多」之報導
(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
icle/headline/00000000/00000000/applesearch/)。惟原
告並無詐欺、偽造文書前科,亦無欺騙家長,原告於書中所
述皆為實際親身經歷,藉由科學方法救治有疾病之人,並無
任何不實,該報導未
經查證,故意扭曲事實,並以「招搖撞
騙」、「大言不慚」、「誆騙」等字眼醜化原告人格,企圖
影響閱讀大眾對於原告之觀感。
3、98年3月7日刊載標題為「胡謅病例人死竟說已救活」之報導
(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
cle/headldline/00000000/00000000/applesearch)。該報
導稱「王餘裕出版《諾貝爾級救命專家》及《致命的人體磁
場殺手》兩書,把一些病危或輕微的病例刻意誇大」、「王
餘裕書中指一名黃姓男子罹患肝硬化末期且病危,《蘋果》
透過管道瞭解,該名男子確實罹患肝硬化,但為酒精性肝炎
,並非末期和病危,且就醫時意識清醒、仍可進食,與王餘
裕描述天差地遠」、「王餘裕另在書中舉出,一名陳姓男子
在加護病房四十天已蓋上往生被,經他救治後可開口說話,
還活跳跳出院,經查證陳姓男子已往生。」云云;惟該報導
所指「罹患肝硬化末期且病危」之男子實為「曹先生」,原
告於《諾貝爾級救命專家》一書中提到原告無法救治曹先生
而早已離世,「黃姓男子」則為「黃曉鐘」,其確實罹有「
酒精肝硬化」之末期症狀,但從未有病危情形,原告於《諾
貝爾級救命專家》中詳細記載原告救治黃曉鐘之過程,並將
診斷證明書、黃疸指數等記載在書中,亦放上其妹妹之感謝
信函,證明其經救治後係健康之狀態,並有其本人之照片為
證,可見書中記載均為真實。被告張冠李戴,將「曹先生」
之症狀改成「黃姓男子」之症狀,並穿插渲染包裝成原告有
刻意誇大事實之假象,故意侵害原告之名譽,至於「陳姓男
子」實為前述之陳樟楠,其確經原告搶救後扭轉病情並出院
,被告所為顯係惡意報導。
4、98年3月8日刊載標題為「抱樹治腦殘被害人擬提告」(網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
adldline/00000000/00000000/applesearch)之報導。該報
導稱「遭指控自稱擁有超能力,宣稱學童抱樹可治腦殘的騙
徒王餘裕,昨經《蘋果》披露後,找來兩名自稱被他醫好的
病患現身,強調自己的新醫學是另類療法。…」、「現場並
有自稱被王治癒的病患及家屬力挺王,病患家屬說:『老師
這樣子幫我弟弟之後,他的燒跟發炎指數,還有白血球指數
,整個降下來』」、「被害家長昨天看到王在電視上的說法
,怒控王謊話連篇…受騙家長氣憤不已,前天已至警局備案
,明天將前往製作筆錄,對王提出詐欺告訴」云云;惟既有
病患及家屬出面證明原告之救治非虛假,被告仍以偏頗之報
導持續指控原告詐欺騙財,並大肆報導原告如何詐欺,促使
家長對原告提出詐欺告訴,被告之作法敗壞原告之聲譽,使
原告疲於訴訟,亦損及聰明壹佰智慧園之商譽。
㈡、原告之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尚未罹於
民法第197條第1項
所定之2 年
消滅時效。網路之特性在於蒐尋方式便捷、傳播
速度快,與一般紙本報導大有不同,而被告明知此項特性,
仍任由他人任意快速連結搜尋而得其網站上之系爭報導,又
明知原告之詐欺案件已獲不起訴處分,系爭報導內容不實,
卻未予醒目提醒搜尋連結之人,自嚴重影響原告之名譽。且
系爭報導會隨時繼續因他人之連結轉載而造成對原告名譽之
侵害,故系爭報導不移除,原告所受侵害即可能持續、不斷
漸次獨立存在發生,是
本件並無2 年時效消滅規定之
適用。
退步言,原告係於102 年8 月28日始知悉系爭報導尚未移除
,則原告於104 年2 月12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權亦未罹於
2 年消滅時效。
㈢、被告就系爭報導未經過合理查證,唯二之兩張照片,其一照
片為有人手握馬拉巴栗樹,無「抱樹」、「抱樹治腦殘」之
可言,系爭報導之標題與該照片不符,且係看圖說故事,無
從以該照片證明系爭報導內容有經合理查證;其二照片中之
人物是否為原告,尚有可疑,退步言,縱該照片確為被告查
證時所拍攝,然從該照片豈可看出任何系爭報導之內容?若
係正當查訪,為何照片竟然如此模糊?有何不可告人?實則
,被告根本未經查證,系爭報導
乃係編彙、推斷而得。而被
告既能提出兩張照片,足見被告必然留有系爭報導之相關資
料,即所謂查證之經過或向原告求證之訪問紀錄,惟被告藉
口時間久遠而未留存而不提供,顯是根本無查證之經過,抑
或是查證之資料與報導內容不符,不利於被告,被告才不願
或無法提出,至於原告係因在102年8月間發現有人又連結轉
載系爭報導,認為報導不予移除,將致原告所受侵害繼續存
在,並非原告於98年3月知悉而故意遲至104 年2月才提出本
件訴訟,原告無怠於行使權利、亦非為使被告舉證困難,是
原告並未違反
誠信原則,故被告
抗辯其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277條但書之規定云云,實無理由。
㈣、從而,被告所為之系爭報導不實又未經合理查證,其代表人
明知此一事實,卻仍任由系爭報導繼續供他人任意連結轉載
,對原告之名譽或商譽自有損害,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8條
、第184 條、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8條、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移除系爭報導,並刊登澄清聲明、道歉啟
事,
暨分別賠償原告王博仕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
原告聰明壹佰智慧園公司100 萬元營業損失,當屬有理等語
。
㈤、
並聲明: 1、被告應將刊登在網際網路上有關報導原告之網
頁資料(①標題「踢爆誆『抱樹治腦殘』男削千萬」,網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
adline /00000000/00000000/applesearch/;②標題「高職
學歷,招搖撞騙前科多」,網址: http://www.appledaily
.com.tw/.tw/appledaily/article/headldline/00000000/0
0000000/applesearch/;③標題「胡謅病例人死竟說已救活
」,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
ticle/headldline /00000000/00000000/applesearch/;④
標題「抱樹治腦殘被害人擬提告」,網址:http://www.app
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dline/0000000
0/00000000/applsearch/ )移除。2、被告應負擔費用,在
其所屬蘋果日報網站(http://www.appledaily.com.tw /)
刊登內容如附件一所示之澄清聲明三日。 3、被告應負擔費
用,將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示(字體大小為12號細明體),
以二分之一版面,分別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
、蘋果日報社會版版面一日。 4、被告應給付原告王博仕50
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5、被告應給付原告聰明壹佰智慧園公司
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6、
上開第4、5項聲明,願供
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
定之2 年時效。系爭報導分別於98年3月7日及98年3月8日發
佈於蘋果日報網站,此後被告均無對系爭報導另有任何積極
散佈或重製行為,是蘋果日報網站上載有新聞報導之時間,
亦即系爭報導所呈現者僅為過去特定時點之狀態,為過去已
發生之事實,與現在狀況無關。系爭報導雖因網路之特殊性
而讓使用者容易經由網路搜尋引擎尋得,然此僅為取得資料
方式之有異,與報章雜誌須以人工尋找相關資料,本質上並
無不同,其所搜尋取得者仍屬過去時點所存之舊有資訊,故
系爭報導
迄今雖仍存於蘋果日報網站上,惟此僅屬狀態之繼
續而非行為之繼續。
參諸原告王博仕於刑事程序中
自承於98
年3 月未提出告訴,係因伊當時被提告之詐欺案仍在偵查中
等語,足見原告王博仕於系爭報導刊登之初即已知悉,故原
告之
請求權時效應自98年3月7日及98年3月8日起算。則原告
遲至104年2月12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其請求權顯已罹於2 年
時效。
㈡、被告已盡查證義務,不構成侵權行為;又媒體非如
司法機關
有調查真實之權,不能僅以報導內容與客觀事實略所有出入
,而認報導內容非為真實:
1、就「踢爆誆『抱樹治腦殘』男削千萬」及「胡謅病例人死竟
說已救活」二則報導中,關於黃姓男子是否病危之內容,被
告乃參考原告王博仕之著作,藉以參考其自稱治療病人之病
情程度,原告已自承兩位肝硬化病人案例中,曹姓男子病情
已達「肝硬化末期且病危」,該著作中更敘及:「而正當這
位曹先生消失於我視線的那一剎那,我望著他的背影嘆了一
句:『可惜!』」,足見原告著作中對於曹姓男子之敘述,
已讓被告產生該男子之肝硬化病情達病危程度之判斷,是於
該著作接續描述第二位黃姓男子之病情時,其內容更稱:「
在送走了『曹大哥』離開辦公室的一個禮拜後,我又宿命式
的遇到一位同樣罹患『肝硬化末期』的病患。而這位病患的
病症可比曹先生嚴重多了…『王先生,這是我哥哥黃曉鐘…
』。」等語,是
觀諸該著作上下文即知,原告既然稱曹姓男
子之病症已達病危程度,則被告自有相當理由確信原告所稱
病症更為嚴重之黃姓男子亦達病危之程度;而被告透過該著
作追查至黃姓男子就診醫院進行查訪,進而確認黃姓男子並
無原告王博仕著作所述病情程度,黃姓男子於就醫時即可飲
食且意識清楚,基此,系爭報導提及黃姓男子並無原告黃博
仕所認「病危」之病情等內容,應已盡合理查證。又原告另
稱系爭報導所述之「陳姓男子」經伊搶救數次、扭轉病情及
由醫生判定非植物人等節為實,故認系爭報導與事實不符;
惟原告無法證明該陳姓男子有扭轉病情之現象,亦無醫療文
件證明陳姓男子非植物人,更無原告進入加護病房搶救之醫
療行為,則原告既無法證明其所述為真,即無從以此等理由
反主張被告報導不實;且被告由原告王博仕書中知悉其曾進
入加護病房為陳姓男子搶救等節後,即向新光醫院進行追查
,得知原告王博仕並無上開搶救行為,且陳姓男子已過世,
是兩相
勾稽,原告自有相當理由認為原告王博仕書中敘述有
誇大不實之處;至於報導中提及陳姓男子可以說話乙節,亦
係源自於原告王博仕著作內容,並無損害原告名譽之處。
2、關於系爭報導提及「彈鋼琴測腦波」、「抱發財樹」等節,
被告於98 年間接獲讀者檢舉,指「聰明100智慧園教室」宣
稱能修護全腦腦葉功能及腦脊髓神經中樞系統等,以改善兒
童學習能力,惟其治療課程卻僅包含「兒童抱樹」、「鋼琴
測腦波」等不合一般醫學經驗之內容,而涉詐欺行為,被告
為求證檢舉事實,乃派員喬裝為求診家長,
攜帶健康情況一
切正常之男童至
前揭教室請原告王博仕進行診斷,
詎原告王
博仕未以任何科學儀器進行檢測,亦無要求記者出示醫療病
歷進行判讀,僅以目測方式即妄稱男童有「腦損傷」、「水
腫」情況,惟仍可治療,然此顯與男童正常身體狀況不符,
且
嗣後記者再向臺北醫學大學署立雙和醫院小兒科神經專科
主任醫師郭雲鼎求證腦損傷之醫學治療方式,郭醫師即提出
若腦細胞經元受損,基本上無法修復等專業意見,基此,被
告自有相當理由確信讀者檢舉內容為實。被告係於98年間接
獲讀者陳美喬電話,告知記者其母陳麗珠對原告王博仕治療
課程之疑,記者遂直接聯繫陳麗珠進行查訪,
足證被告為系
爭報導,確有讀者先予提供訊息,並非無中生有;嗣記者更
進一步向參與課程之孩童及陳麗珠採訪,並親眼目睹參與課
程之孩童須於家中攬著發財樹,該孩童表示原告王博仕確實
要求必須配合抱樹半小時等語,衡諸孩童並不明白箇中所涉
複雜情節,應無刻意說謊之理由,被告自有相當理由確信原
告確實要求參與療程之孩童以抱樹方式之進行治療,故系爭
報導中所提及「抱」、「握」發財樹之文字,乃被告經合理
查證之結果:另關於鋼琴測腦波之內容,亦經受害家屬以其
親身經歷之陳述,並有王姓女職員於對質時
坦承不諱,亦足
證被告已經合理查證。
3、「踢爆誆『抱樹治腦殘』男削千萬」、「抱樹治腦殘被害人
擬提告」、「高職學歷招搖撞騙前科多」報導中所述「受騙
家長」、「誆騙家長」等類似內容,係被告接獲檢舉,表示
親人因原告王博仕播放之簡報內容敘述多名重症患者經其治
療後恢復健康,而誤信原告可以改善其二名孫子之學習障礙
,故領取現金20多萬元為二名孫子繳交上課費用,詎料,伊
嗣後現治療課程內容僅有關看卡通、吃點心、玩玩具及握發
財樹,並無設計任何課程或醫療行為,始驚覺遭到詐騙,並
打算對原告王博仕提出刑事告訴,被告乃進一步深入查訪,
親身體驗原告王博仕確有從事不符一般社會大眾經驗之治療
課程及診斷手法,且有誇大不實之處,與檢舉內容大致相符
,而受害人既確曾為孫子支付數十萬元費用,自屬被害家長
,是系爭報導中「被害家長」、「誆騙家長」等詞,並無不
實,且資料來源既為受害者本人,自有可信程度,足認被告
已盡查證責任。又系爭報導提及原告王博仕稱其有超能力之
敘述,其資料係源於參與課程孩童家長之親身經驗、原告王
博仕於著作中稱其擁有十一種特異生化超能等事實,被告並
向為著作寫序之黃英烈醫師查證,其受訪時稱原告王博仕確
有超能力,惟超能力虛無飄渺看不出等語,故被告即有相當
理由確信孩童家長所述原告王博仕曾對伊自稱有超能力乙節
為實,則系爭報導內容自為盡合理查證之結果。
4、系爭報導中提及原告王博仕之前科紀錄乙節,乃被告之消息
來源指出原告王博仕有詐欺、偽造文書及誣告等前科紀錄,
斯時被告衡諸消息來源具有高度可信程度,即有相當理由認
為資料內容為真實,進而作為系爭報導之內容,嗣於本件起
訴時,由原告王博仕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文件中亦確實顯示
其有誣告前科紀錄,且其亦曾向媒體自承有偽造文書之紀錄
,
可證被告確於報導前有進行查證工作,至於詐欺之敘述雖
有出入,然考量被告非如偵查機關有調查真實之權限,被告
既已向具高度可信機關查證,應認已盡查證義務。
㈢、本件訴訟雖為侵權行為爭議事件,實際上所涉及者乃新聞媒
體之查證責任類型,是為維護新聞自由之行使及
言論自由之
保障,應從輕酌定媒體之注意義務。系爭報導發佈於98 年3
月7日及98 年3月8日,原告竟至104年2月12日始提起本件訴
訟,致使被告於本件訴訟所負
舉證責任之範圍,因距今久遠
,導致相關證據資料已不復留存,此舉證上之困難,明顯屬
原告怠於行使權利所致,乃
可歸責於原告;再者,原告既於
98年3月間已知悉系爭報導之內容,卻尤待近6年始提起本件
訴訟,顯刻意造成被告舉證之困難,更屬違反誠信原則之舉
。
是以,本件訴訟就被告之舉證責任,應有民事訴訟法第27
7條但書之適用。
㈣、原告王博仕開設治療課程對象乃一般社會大眾,以非侵入性
及藥物方式治療包括修護全腦葉功能及腦脊髓神經中樞系統
能力等現代醫學極端專業領域,甚且仰賴尖端儀器、藥物亦
難以治癒之項目,又原告王博仕之著作更稱其為「諾貝爾級
」之救命專家,對一般社會大眾有高度吸引力,而依其著作
之治療內容亦非純僅提供心理或精神輔助,而係涉入生命、
健康之醫學治療,攸關社會大眾生命、健康權利甚鉅,自與
公共利益有關,是一般社會大眾對於其是否確有救命之專業
,即有知的權利。而原告所宣稱之救命專業,經被告實地查
訪、訪問受害民眾、諮商專業醫生、參與治療課程之孩童及
其他消息來源提供之資料,經綜合判斷後認為有誇大不實之
處進而撰寫系爭報導並下標題,目的均在表達與公眾利益有
關事項之意見,且源自於合理查證之結果,應屬「適當」、
「善意」之評論,自無侵害原告王博仕之名譽。且系爭報導
刊出後,原告王博仕於100年5月間對被告公司職員馬維敏、
甲○○及洪哲政提出妨害名譽告訴,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以101年度偵字第14644號案件
予以不起訴處分,不起
訴處分書中敘明:「…告訴人及其所經告訴人及其所經營之
『聰明100智慧園』 是否有如報導
所載之事實,事關社會、
教育之公共利益,與公益有關,屬可受公評之事實,被告王
俊凱等16人所為如附表8至23 所示評論,並無情緒性或人身
攻擊性之言論,尚屬適當評論。」等語,其中所稱王俊凱等
16人所示之評論,乃轉貼系爭報導之內容,足證系爭報導確
與公共利益有關,且屬善意發表,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進行
適當之評論,
難謂係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
㈤、系爭報導既不成立侵權行為,原告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王
博仕50萬元慰撫金、原告聰明壹佰智慧園公司100 萬元營業
上損失,自無理由;況原告並未舉證說明系爭報導與其經濟
損失間之
因果關係,更遑論營業損失乃屬純粹經濟上損失,
並非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保障之權利範圍。原告另主張被告
應移除系爭報導以排除侵害云云,惟參網路新聞之特殊性乃
使用者容易經由網路蒐尋引擎尋得相關資訊,此僅為取得資
料方式之不同,與報章雜誌須人工尋找相關資料,本質上並
無不同,均係透過蒐尋方式取得舊有資訊,縱系爭網頁未經
移除,僅提供網路使用者發現過去事實之一種方法,尚不能
改變已發生之事實,故原告等主張移除系爭報導,並非排除
侵害或
回復名譽之適當方式等語置辯。
㈥、並聲明:⒈
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免為假執行。
三、
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於98年3 月7 日於其經營之蘋果日報新聞網站刊載有以
下3 則報導:
1、標題為「踢爆誆『抱樹治腦殘』男削千萬」(網址為『http
://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 article/headlin
e/00000000/00000000/applesearch/踢爆誆抱樹治腦殘」男
削千萬』),並附有其所自行繪製以手蓋在學童額上及學童
抱樹之圖片。
2、標題為「高職學歷招搖撞騙前科多」(網址為『http ://ww
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0000
0000/00000000/applesearch/』)。
3、標題為「胡謅病例人死竟說已救活」(網址為『http ://ww
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0000
0000/00000000/applesearch』)。
㈡、被告於98年3 月8 日於其經營之蘋果日報新聞網站刊載有標
題為「抱樹治腦殘被害人擬提告」(網址為『http ://www.
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000000
00/00000000/applsearch/』)之報導。
㈢、陳麗珠告訴原告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度偵字第16596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㈣、原告告訴包括被告代表人甲○○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4644 號不起訴處分,再議
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上聲議字第694 號駁回
再議確定。
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4644 號處分書
」記載:「…經質之告訴人到案陳稱:『於98年3 月伊未提
出告訴,係因伊當時被提告之詐欺案,仍在偵察中,當時委
請的律師建議伊等地檢署的處分出來,再提告訴等語』」之
事實。
四、本件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71 條之1
準用同法第270 條之
1 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㈠、本件侵權行為請求權是否已經罹於2 年時效而消滅?
㈡、被告抗辯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但書規定減輕舉證責任,
有無理由?被告系爭報導是否業經合理查證?
㈢、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如聲明所示之內容,有無理由?
五、本院得
心證理由:
㈠、本件侵權行為業已罹於2年時效而消滅。
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
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
起,逾十年者亦同;時效完成後,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
第197 條第1 項,第1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
如不爭執事項㈠、㈡之報導內容,係分別同蘋果日報報刊於
98年3 月7 日、同年月8 日發佈至蘋果日報網,此觀前開報
導之網址即知。而原告亦自承98年3 月間即知悉系爭報導(
本院卷第248 頁反面) 。是
苟原告認系爭報導業已侵害被告
之名譽權而對原告應負
侵權行為責任,依前開法條之規定,
原告至遲應於100 年3 月間提起本件訴訟,惟原告於104 年
2 月12日方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請求權顯已罹於侵權行
為之2年時效。
㈡、原告雖主張:被告迄今網頁上仍載有系爭報導,其侵害仍繼
續時效尚未屆至云云。查被告所為之系爭報導分別係於98年
3 月7 日及同年月8 日發佈至蘋果日報網站,於此之後,即
以系爭報導之原樣置放於蘋果日報網站,被告並未對系爭報
導另有任何積極散布或重製之行為。是系爭報導之內容與報
刊報導之新聞相同,乃係報導當時之情況,並就過去受訪者
之陳述及原告從事行為之事實,以紀錄過去事實之方式呈現
予社會大眾,僅係刊載之媒介不同,是系爭報導
縱有侵害原
告之名譽權,亦與報刊報導之新聞相同,侵害行為於系爭報
導刊載於系爭報紙或所屬報紙網站即已完成,非屬侵害行為
之繼續。是原告前開主張,即難憑採。再按時效制度,在於
維持
法律生活秩序的安定,將長久存續的事實狀態本身,逕
行視為法律狀態,而消滅時效,指經過一定
期間不行使權利
,當事人喪失其請求權的法律事實,其立法之目的,在於維
護法律現存秩序,並保護債務人,避免因時日久遠致舉證困
難,基於權利睡著者,不值得保護的原則,消滅時效具有敦
促
債權人早日行使權利之功能。苟認系爭報導僅因報導承載
之媒介為媒體網站,即得與實體報刊之報導為相異之處理,
而認係侵害行為之繼續,將得使系爭報導所涉之對象,得在
往後任一時點主張侵權行為,恐將使
債權人未於知悉之際即
積極主張其權利,並使債務人遭受舉證困難之窘境,而與消
滅時效制度之目的相違。是原告前開主張,即難憑採。
㈢、
綜上所述,本件縱若系爭報導確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
侵權行為之請求權時效,業已
罹於時效而消滅,被告既已為
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依
首揭法條之規定,原告依侵權行
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如聲明所述,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侵權行為請求權,既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就本件其餘爭
點㈡、㈢部分,即無審究之必要,併此敘明。又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亦應駁回。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
之證據,
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
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
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附件一:
澄清聲明
澄清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爆料人
謊稱王博仕(原名王餘裕)先生稱抱樹可以治腦殘,澄清人公司
未經查證,亦未進行平衡報導,即自行刊載王博仕(原名王餘裕
)先生有詐欺、偽造文書前科,於98年3月7日所發行之蘋果日報
及經營之蘋果日報新聞網上,以聳動渲染之「踢爆誆『抱樹治腦
殘』男削千萬」、「高職學歷,招搖撞騙前科多」、「胡謅病例
人死竟說救活」為標題及筆法,刊登虛構之不實報導指控王博仕
(原名王餘裕)先生有斂財之行為,嚴重損害玉博仕(原名王餘
裕)先生及所經營之「聰明壹佰智慧園」之名譽,現經查明上開
報導均非事實,特予澄清,以回復王博仕(原名王餘裕)先生及
所營經之「聰明壹佰智慧園」之名譽,併此致歉,澄清人鄭重聲
明上開報導內容均屬虛構捏造,全非真實。謹此聲明。
澄清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地址: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
附件二:
道歉啟示
道歉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因未經查
證及平衡報導,於道歉人公司98年3月7日所出版之蘋果日報及經
營之蘋果日報新聞網站,不實指控影涉王博仕(原名王餘裕)先
生有詐欺行為,公然污衊王博仕(原名王餘裕)先生,嚴重損害
王博仕(原名王餘裕)先生及其所經營「聰明壹佰智慧園」之名
譽,特予澄清,以回復王博仕(原名王餘裕)先生及其所經營「
聰明壹佰智慧園」之名譽,併此致歉。謹此聲明。
道歉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地址: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