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46號
上 訴 人 卓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介閔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保科技有限公司(Magic Protection
Technology Co . ,Ltd)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5 年7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