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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7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公司印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3號 原   告 野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王曼嬅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姜鈺君律師       邱政勳律師 被   告 王克仁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司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四年度訴字第八七○號請求確認股 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公司主張前於民國104年5月5日召集臨時股東會,選任 訴外人「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王克文」、「張旭克 」、王榮圳文教基金會」及被告王克仁為董事;訴外人「瑞 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監察人由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於104年5月12日債及董事會,決議選任王克文為董事長。 按公司法第213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 訟之人。」,原告公司主張被告為新任董事之一,遂由瑞榮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代理人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查,關於原告公司於104年5月5日所召集之臨時股東會改選 全體董事、監察人之決議是否有效,及於104年5月12日召集 之董事會決議選任董事長之決議是否有效,業經原告公司之 股東即圳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若雯提起確認訴訟,現由 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70號事件受理。綜上,關於原 告公司於104年5月5日召集之臨時股東會之決議及於104年5 月12日召集之董事會之決議是否無效,攸關原告公司法定代 理人瑞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得否以原告公司名義提起本件訴 訟。故揆諸首揭規定,本院應於上開民事訴訟程序確定前,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審判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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