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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7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0號 上 訴 人 盛商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光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佩菁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 年7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貳萬叁仟伍佰捌拾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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