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0號
上 訴 人 盛商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光佑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佩菁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 年7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貳萬叁仟伍佰捌拾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