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95號
上 訴 人 禾家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文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間請求
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並依
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以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
訴訟標的金額
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
有明定。
二、
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
上開條款之規定表明上訴
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
系爭
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如上訴人對原判決敗
訴之新臺幣【下同】849,320元全部不服,訴訟標的金額為
849,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