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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7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95號 上 訴 人 禾家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 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 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 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上開條款之規定表明上訴 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系爭 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如上訴人對原判決敗 訴之新臺幣【下同】849,320元全部不服,訴訟標的金額為 849,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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