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27號
上 訴 人 百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
代理人 王月明
上 訴 人 翊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忠霖
被上訴人 黃福昇
上列
當事人間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2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陸拾叁萬柒仟貳佰肆拾元(計算式:4 平方公尺
×710元+122平方公尺×5200元)=63萬724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萬零肆佰壹拾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