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8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27號 上 訴 人 百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王月明 上 訴 人 翊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忠霖 被上訴人  黃福昇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2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陸拾叁萬柒仟貳佰肆拾元(計算式:4 平方公尺 ×710元+122平方公尺×5200元)=63萬724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萬零肆佰壹拾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