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04號
原 告 王克仁
訴訟
代理人 吳孟柔
律師
被 告 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旭杰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姜鈺君律師
邱政勳律師
複 代理人 洪宗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088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
效訴訟之
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
於民國104 年8 月18日裁定命在該確認股東會決議事件終結
以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
二、查前開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7 年度
台上第517 號
判決,歷審案件查詢等資料
可稽。
三、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