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19號
原 告 Mountains INC.
法定
代理人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凃逸奇
律師
被 告 建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翊憲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
兩造就本件採購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
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管轄,有卷附採購合同第13條
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