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28號
原 告 一百分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慶宏
被 告 墨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季佳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
經查,原告所提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8 萬2,076 元,本應繳納裁判費2 萬1,691 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
2 萬1,191 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6日裁定限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22日送達予原告之
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
,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
可佐,依
上開說明,原告之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