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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9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28號 原   告 一百分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宏 被   告 墨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季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所提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8 萬2,076 元,本應繳納裁判費2 萬1,691 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 2 萬1,191 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6日裁定限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22日送達予原告之 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佐,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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