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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9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87號 原   告 江春通       江文宏       江秀珠       江秀琴       江建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道律師 被   告 江春永 訴訟代理人 何恭來       吳淑華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人  蘇建宇律師       湯惟揚律師 被   告 卡卡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18日上午10時,在 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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