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
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吳濬宏
訴訟
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
複代理人 王淑玲
複代理人 王中騤律師
被 告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傑騰
被 告 侯貞雄
正宇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素女
被 告 蕭溪圳即群霖實業社
前5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妃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