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
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雷芮安
訴訟
代理人 周建才
律師
複代理人 吳耀庭律師
被 告 點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塗發
訴訟代理人 葛苗華律師
複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2月3 日下午2 時55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