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徐靜如
張國泳
徐靜惠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達行有限公司間塗銷
抵押權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 萬6,
100 元,應徵
裁判費15萬8,0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