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原 告 澤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德和
上列原告與
被告豪緯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
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
萬捌仟貳佰貳拾捌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2 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