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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原   告 偉傳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成 被   告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薇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經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 促字第1491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 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參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而兩造系爭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 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卷附國際通信服務合約書第9 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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