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李來全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松枝、名哲工程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
壹仟柒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貳拾
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