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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李來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松枝、名哲工程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 壹仟柒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貳拾 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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