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信君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普生、振興洋酒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伍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佳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