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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3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原   告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慶 訴訟代理人 謝禎誠 被   告 大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慶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展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三 人 黃世雄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黃世惠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大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黃世惠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玖仟零壹拾萬捌仟壹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逾期日起 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慶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黃世惠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玖仟零壹拾萬捌仟壹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逾期日起 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展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黃世惠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玖仟零壹拾萬捌仟壹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逾期日起 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叁仟柒佰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仟零叁萬陸仟零陸拾肆元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大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惠如以新臺 幣玖仟零壹拾萬捌仟壹佰玖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仟零叁萬陸仟零陸拾肆元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慶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惠如以新臺 幣玖仟零壹拾萬捌仟壹佰玖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仟零叁萬陸仟零陸拾肆元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展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惠如以新臺 幣玖仟零壹拾萬捌仟壹佰玖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原告與被告3 人各別簽署之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約定書第24條約定:「 因本約定書有關事項涉訟時,由貴公司(即原告)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如法律定有專屬管轄之情形者不在此限。本約定 書所載義務、債務及責任之履行地為貴公司所在地。」等語 (見本院卷第22、30、38頁),認就本件訴訟,業已合意 以原告總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依前揭法條規定, 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被告大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慶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展 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分別稱大豐投資公司、慶展投資公 司、展業投資公司),分別於民國96年9月3日委由原告保證 發行商業本票,並均邀請被告黃世惠為連帶保證人,而分別 與原告簽訂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約定書,約定由原告自96 年9月3日起至97年9月2日止循環保證被告大豐投資公司、慶 展投資公司、展業投資公司發行之商業本票,於其因遲延而 未於票載到期日前一銀行營業日以前將全部票面金額角存臺 灣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所公司委託之清算銀行指定帳戶以備兌 付,而由原告墊款兌付時,被告大豐投資公司、慶展投資公 司、展業投資公司於接獲原告通知時,應立即一次償還全部 墊款,並自墊款之日起至償還墊款之日止,就原告墊款額按 年利率15%計算之遲延利息,如逾期6個月內,按前開利率 10%加付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按前開利率20%加付違 約金。現因原告依約保證被告大豐投資公司、慶展投資公司 、展業投資公司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以臺灣票券集中保 管結算股份有限公司為擔當付款人,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 同)3億元之商業本票,於被告大豐投資公司、慶展投資公 司、展業投資公司未於到期前將票面金額繳存指定銀行致遭 退票,原告依約代為墊款。 ㈡原告墊款後,除被告大豐投資公司、慶展投資公司、展業投 資公司自98年至100年間分別清償300萬元,並約定抵充本金 外,原告曾拍賣訴外人陸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被告大豐投資 公司、慶展投資公司、展業投資公司共同設定予原告之7筆 土地為擔保品於99年9月7日受償部分遲延利息。原告復於 100年4月1日以被告大豐投資公司、慶展投資公司、展業投 資公司各積欠本金9,700萬元及相關遲延利息,而拍賣被告 黃世惠名下不動產,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1年3 月19日97年度執字第100075號之1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 結果彙總表,受償本金20,675,420元、遲延利息95,721,608 元,合計受償116,397,028元,故原告對被告大豐投資公司 、慶展投資公司、展業投資公司分別再抵充本金6,891,807 元及分配表債權利息計算截止日止之遲延利息。是被告今 尚有如訴之聲明所載之本金,及自100年5月24日起算之遲延 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爰依法請求被告償還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2、3項所示。 二、被告4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告大豐投資公司、慶展投資公 司、展業投資公司之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約定書影本各1 份;被告大豐投資公司、慶展投資公司、展業投資公司如附 表一、二、三所示本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各2紙;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1年3月19日97年度執字第100075號 之1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部分影本1份等件為證(見本 院卷第18至23頁、第26至31頁、第34至39頁;本院卷第24至 25頁、第32至33頁、第40至41頁;本院卷第42至84頁),堪 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 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 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 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 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3項所示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陳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爰酌定相當金額併 宣告之,本院並依職權宣告被告以相當金額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六、本院併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2,203,754元(即第 一審裁判費2,203,541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213元),由被 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 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 附表一:被告大豐公司商業本票 ┌──┬──────────┬──────┬──────┬────┬────────┐ │編號│發票人 │發票日 │退票日 │票據號碼│金額(新臺幣元)│ ├──┼──────────┼──────┼──────┼────┼────────┤ │ 1 │大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年8月3日 │97年10月27日│B0000000│50,000,000 │ ├──┼──────────┼──────┼──────┼────┼────────┤ │ 2 │大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年8月3日 │97年10月27日│B0000000│50,000,000 │ └──┴──────────┴──────┴──────┴────┴────────┘ 附表二:被告慶展公司商業本票 ┌──┬──────────┬──────┬──────┬────┬────────┐ │編號│發票人 │發票日 │退票日 │票據號碼│金額(新臺幣元)│ ├──┼──────────┼──────┼──────┼────┼────────┤ │ 1 │慶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年8月3日 │97年10月27日│B0000000│50,000,000 │ ├──┼──────────┼──────┼──────┼────┼────────┤ │ 2 │慶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年8月3日 │97年10月27日│B0000000│50,000,000 │ └──┴──────────┴──────┴──────┴────┴────────┘ 附表三:被告展業公司商業本票 ┌──┬──────────┬──────┬──────┬────┬────────┐ │編號│發票人 │發票日 │退票日 │票據號碼│金額(新臺幣元)│ ├──┼──────────┼──────┼──────┼────┼────────┤ │ 1 │展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年8月3日 │97年10月27日│B0000000│50,000,000 │ ├──┼──────────┼──────┼──────┼────┼────────┤ │ 2 │展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7年8月3日 │97年10月27日│B0000000│5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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